黄山学院工会慰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关心服务教职工,用好职工集体福利政策,做好工会慰问工作和规范慰问经费的支出管理,根据《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工发〔2018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慰问是指对工会会员个人及家庭慰问。主要包括:节日慰问(国家法定节日)、生日慰问、结婚生育慰问、生病住院慰问、去世慰问、困难慰问和退休离岗慰问等。

第三条慰问工作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协调安排。

第四条校工会、分工会对同一人、同一事由慰问,经费不得重复支出。

第五条慰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服务职工、及时帮扶的慰问宗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 慰问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原则。慰问经费支出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工会财务制度,符合省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开支的规定。

第七条合理性原则。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慰问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实施相关慰问活动在条件、标准等方面相衔接,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

第八条统一性原则。校工会、相关部门、分工会在看望慰问教职工时,针对不同部门、不同慰问对象、不同慰问形式,在相同情形下,实行统一慰问标准。

第三章 慰问范围

第九条凡是校工会会员且正常缴纳工会会费的在职教职工,均是工会慰问对象。

第十条新入会会员享受入会后慰问,当年已发放的慰问不再享受。

第四章 慰问标准

第十一条节日慰问。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可向全体会员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用品和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慰问品以实物或货物领取券形式发放,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第十二条生日慰问。会员生日当月或当年,可发放生日慰问品(生日蛋糕或券),每人不超过300元。

第十三条生育慰问。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生育慰问对象是女会员),可以实物或现金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不超过600元。

第十四条生病住院慰问。会员生病住院及时看望慰问,一年内每人限一次慰问。“重大疾病”(国家规定的36种)住院,每次给予慰问品(金)不超过1000元;手术疾病住院,每次给予慰问品(金)不超过600元;其他疾病住院,每次给予慰问品(金)不超过400元。

第十五条去世慰问。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

第十六条困难慰问。会员个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因重大疾病、精神疾病、发生意外事故或重大变故等原因,造成灾难或生活困难者,根据困难情况年终给予一次性慰问,慰问金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七条退休离岗慰问。会员退休离岗时,学校或部门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工会可一次性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慰问经费从学校工会经费预算中列支,经费不足时,可申请学校行政经费适当予以补充。

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节日和生日慰问,由学校工会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条生育慰问,由会员本人申请,所在分工会审核,经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慰问。

第二十一条生病住院慰问,由会员所在分工会向校工会及时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慰问。

第二十二条会员去世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由会员所在分工会及时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慰问。

第二十三条年终困难职工慰问,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分工会审核,经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慰问。

第二十四条退休离岗慰问,由学校人事部门提供年度退休人员名单,经校工会审批后统一慰问。

第二十五条工会建立健全慰问档案,及时将申请审批相关材料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若国家和上级主管工会有新的政策或制度规定,按新的政策或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1.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2.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植物人、系统性红斑狼疮、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终末期肺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